案例一:合同约定不完整 装修公司退回首付
2017年1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消费者孙先生在沈阳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首期款共计180,000元。双方约定由装饰设计公司负责孙先生住宅房屋的全包装修,并承诺全部设计方案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结束。
后来,孙先生发现合同中房屋面积、间数、具体位置、预算等应由装修公司填写的地方均是空白,且到约定时间装饰公司没有向孙先生提供设计方案及预算报价。沈先生多次找到装修公司协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17年4月7日,孙先生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经了解,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经营者填写的内容不详细、不完整、缺少法律要求的必备项等。经营者听取意见,承认员工工作疏忽、不严谨。经营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退回消费者所交的首期款180,000元,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二:合同以外出现增项 城市人家装修退首付
201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消费者马女士与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基础装修合同,装修金额51,000元,设计费1,000元,共计52,000元。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交付了合同金额的60%工程款和设计费共31,600元。合同内容包括改水电及木工、瓦工、油工等基础装修的各项费用,但是合同里没有说明工程及预算明细。等到实际施工时设计师告知消费者,厨房、卫生间吊顶、卧室石膏板吊顶及铺地沙子的装运入户等费用不包含在合同金额里,需另外支付。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装饰公司退还预付款并终止合同履行。
处理结果:经多次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预付款31,600元,并按照消费者意愿终止合同履行。
◆经营者擅自增项改项多收费用
部分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以增加工程作业量、面积、建材量等理由要求消费者多付费,导致装修实际价格与合同不符,暗藏后续消费,引发消费者不满
案例三:强收设计费 装修公司少收一万元2017年9月6日,消费者陈女士反映梧州市某装饰企划公司(下称装修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项目,强收设计费等,现因结算装修工程款问题发生消费纠纷。双方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期为半年,现将近一年无法入住。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请求调解,要求该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履行合同义务,减免不合理款项。
处理结果:经了解,装修公司要求收取的设计费和工程项目事先没有约定,且没有得到消费者的授权和验收确认,属擅自增加工程项目和擅自施工。因此,装修公司不应向消费者收取设计费和增加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同时,装修公司存在未按约定进行“汽喷”而改用人工上漆,并多收垃圾清理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装修公司减少收取工程费用约10,000元。
◆装修材料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
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不仅关系持久耐用问题,而且可能涉及消费者身心健康。有关材料质量的投诉主要有:一是假冒欺诈,如以非实木冒充实木、以旧抵新等;二是质量差,比如异味、色差、裂纹起翘、变形等。
案例四:瓷砖出现色差 建材店赔偿五千元
2017年7月7日,消费者田某称其在六枝特区高速路东出口国际建材城某装饰材料经营店购买某品牌瓷砖,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瓷砖有色差,经查看瓷砖外包装,发现不是同一批次,而是分三个批次。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处理,经营者告知安装工人会选相同颜色的砖安装,但安装后消费者发现地砖颜色深浅不一,双方发生争议。
处理结果:经查证,经营者给消费者装修的瓷砖确有三个批次,直接造成了地板出现色差,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人民币5,000元,消费者对已安装的瓷砖自行处理,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五:瓷砖出现色差 建材店退货款
2017年7月7日,消费者丁先生称,自己在金昌市永昌县大众瓷砖店购买瓷砖40箱,每箱价格72元,共计2,880元。施工时发现瓷砖有色差,随即停止施工,并联系店铺负责人现场查看。负责人认为瓷砖色差不明显,属于正常情况。丁先生多次协商退货无果后,请求维权。
处理结果:经多次协商调解,店铺负责人同意退货款共计2,880元
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银湖新都10栋4号店铺
在线预约
5秒搞定
匹配3位
设计大咖
设计3套
方案对比
Copyright 2010-2020 zx123.cn,装信通装修平台 — 成都装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版本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免费热线:4000-123-169 / 028-61554789 ICP备案证书号:蜀ICP备12015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川B2-20200816 手机版 | 网站地图
免费申请
装修服务
客服回访
确认需求
三份报价
方案 P K
享第三方
装修保障